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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视点丨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的具体运用

宗欢 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2022-11-10


谈到财富传承,就不得不谈到财富传承的若干工具。生前赠与、遗嘱、人寿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均是各具有特点的财富传承工具。

生前赠与在操作上最为简便,只需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即完成传承事宜,但传承人将失去对财产的掌控,也无法防范子孙的挥霍败家;遗嘱是最基础的传承工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财产传承,但遗嘱可能因形式要件或内容要件的缺陷导致遗嘱无效,在继承时亲人间也极易出现纷争;人寿保险适用于现金类资产传承,保险架构设计合理可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隔离及定向传承的功用;家庭信托更安全更人性化,以传承人的意愿为最大准则,但设立门槛高,不是普罗大众都能采用的传承方式,且中国因缺少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股权和房产等需要过户的财产设立信托,税费高,设立成本较大;保险金信托,兼具了人寿保险与信托的双重功能,兼具灵活性与实现传承意愿,近年来备受市场高度关注。


一、保险金信托的概念、特点与模式

(一)保险金信托的概念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可以简单理解为迷你型家族信托。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后(主要为终身寿、年金险),投保人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未来的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成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运作,并将信托财产及收益按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信托管理计划。



(二)保险金信托的特点


1.保险金信托设立门槛低,受众面广

众所周知,家族信托设立门槛高,最低以1000万人民币作为设立起点。而保险金信托无需一次性占用大笔资金,从保额来看,500万-1000万保额的人寿保险就可以设立保险金信托。从保费缴纳来看,可以采用逐年期缴模式,对客户而言,无需一次性缴纳巨额资金,也可实现信托服务的目的。


2.保险金信托设立程序灵活

保险金信托的启动,是在保险理赔后,保险金正式进行信托计划管理账户,信托公司根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开始履行信托管理职责。保险金因其产品特性及法律属性,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保险理赔金免税、定向传承等优势。而以现金资产设立的家族信托,在设立时,信托公司需要对资金来源、完税证明、反洗钱等进行一系列的尽职调查,程序繁冗且复杂。


3.保险金信托具有家族信托的全部功能

保险金信托具有与族庭信托相同的事务性管理和资产投资管理的双重功能。一份设立时间合理,无恶意避债企图的保险金信托,可以完美的达到与企业经营风险隔离、与婚变风险隔离,防止后代挥霍败家、资产专业化投资管理、税务筹划等众多功能。


(三)保险金信托的模式

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1902年,美国开始尝试人寿保险信托产品,1925年,日本开始通过生命保险信托,2001年,保险金信托开始在中国台湾出现。就全球主流的保险金信托模式而言,主要有美国、日本、台湾为代表的三类模式。美国,是信托驱动保险模式,即先签订信托合同,再用信托资产购买保险,并且保单受益权要完全转移给信托受托人。台湾,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即先签订保险合同,再由保单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日本,简化型保险驱动信托模式,即先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再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依托受益人,从而实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移。


在中国,保险金信托模式经历了发展与变化,通常行业内习惯称为保险金信托1.0和2.0模式。保险金信托1.0,其产品运作模式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合同,再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至信托公司的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分配、使用保险金,待信托终止时信托公司将全部收益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下,信托公司从事的是远期业务,前期没有信托资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金才进入信托专户。保险金信托2.0,其产品运作模式为:委托人先以自有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受托购买人寿保险,以信托资产及收益支付保费,受托人同时是保险合同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分配。由受托人支付保费,可有效防止在1.0模式下因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费或自行解除合同,导致信托关系受到影响,且保险资金是直接进入信托账户,无需经过1.0模式下的转化,避免了在转化过程中遭遇债权人申报债权等风险。


二、保险金信托的功能


(一)财产隔离和保护功能

信托之所以深受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其核心功能之一就在于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保险金进行信托专户后,成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1.从委托人角度: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成为独立的财产。除非委托人在设立时有恶意避债的意图,或是购买人寿保险的现金来源为犯罪所得,否则,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2.从受托人的角度: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3.从受益人角度:受益人是依据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受益权的人,所以,信托财产显然不是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也不能行使对于信托财产除受益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只有当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后,才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实现财产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分离,起到财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



(二)避免继承纠纷功能

财富代际传承时,如果是采用法定传承或遗嘱继承,若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很难取得继承权公证书,还需要耗时耗费去进行继承诉讼 。随着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产类别的日益复杂,传统的传承方式已很难满足高净值家庭的传承需求。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名人子女争产案例更是凸显了传承问题的复杂性和寻找更加强大的传承工具的必要性。而通过保险金信托进行财富传承,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灵活确定受益人的范围、比例和顺位,并结合每个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分别确定分配方案,从而有效避免传承中的问题。且信托的另一优势就是保密性强,如果委托人有隐私保护的设计要求,不同的受益人只知道自己的受益权,不知道其他受益人存在的。这在家庭关系复杂的高净值家庭中,可以起到很好的定损止纷的作用。同时,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进行传承安排,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后代在求学、婚姻、事业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又可以通过分配条款的设计,向后代传递家族的价值取向,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传承。


(三)婚姻财产保护功能

高净值人群的子女婚姻安全,也是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当今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对于高净值人群子女婚姻,面临的变数和诱惑更大,他们婚姻现状也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一旦子女离婚,必须会涉及财产分割。但放在信托账户中的财产就可以避开这个风险,在信托财产分配方案中明确指定信托分配利益为受益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即使受益人出现婚姻风险,家庭财富也不会外流。



(四)财富杠杆功能

根据保险金信托架构,客户购买的保险及对应的信托框架将共同构成一个功能强大的金融工具。由于寿险等保险品种自带杠杆属性,将来被保险人身故后,会有一笔确定金额,且相较保费有效放大的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并按照客户的意愿进行财富的传承和分配。另外,除了保险金之外,客户也可将现金资产放入信托账户,并借助信托账户的资产管理功能,实现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税务筹划功能

随着CRS的落地、经济实质法案的施行、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金税四期的全面普及,全球资产透明化已经成为必然 ,税务监管也日趋严格。对于高净值人群,如何进行国内外资产的税务筹划已成为了其面临全新课题。在这一背景下,将保险金信托作为税务筹划工具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在税务改革的大趋势下,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一旦遗产税开征,国内的高净值家庭将不可避免的迎来沉重的税务负担。利用寿险筹划所得税,利用信托筹划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思路,将很快从发达国家走入国内,成为高净值家庭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案。


近期,中国信托业协会编纂发布了《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报告中记载:随着2014年,中国大陆地区首个保险金信托产品落地,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落地生根、开始茁壮成长。设立单数方面,2014年仅有10位客户设立保险金信托,2015年增长至近百位,2016年达到了500位,2017年超过1000位。2020年,行业累计设立保险金信托7161单。信托规模方面,2017年保险金信托行业涉及资产超过50亿元,2020年保险金信托规模已突破200亿元。参与保险公司方面,2020年开展保险金合作的保险公司超过20家。参与信托公司方面,2020年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达15家,该数量还在迅速上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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